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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转发!2020上半年发票新规汇总!

近年来,税务总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行发票开具便利化举措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提升纳税人获得感。2020年上半年,又有几项发票新规开始实施,具体有哪些,咱们往下看↓



2020年2月1日起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选择自开专票




具体内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2020年2月1日起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新规



具体内容:


  下列专票会被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专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这样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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