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意见
豫发改价管〔2022〕344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供水价格机制,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和《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农村供水公共产品定位,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良性可持续运行,促进供水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二、分类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分类标准,对不同工程类型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同一工程在供水范围内应执行统一的水价标准。
(一)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以城镇(含县城、乡镇,下同)水厂为水源,通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向农村供水的价格执行所在城镇的水价标准,并逐步推行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条件的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可在并网初期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逐步过渡至统一的城镇水价。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不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中式供水区域指导价,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参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等规定,区分不同工程类型、供水区域特点、供水规模、设计供水能力等,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制定区域统一或分区域分类别的农村集中供水指导价。
(三)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级组织管理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工程经营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按照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通过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三、完善农村供水价格机制
(一)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促进节约、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保障运行”的原则制定价格,非居民用水按照适当盈利的原则制定价格,总体价格水平(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下同)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城镇。现行水价高于所在城镇的,应结合供水成本情况逐步降低。山丘区和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地区以及取水成本高、引调水距离长、人口密度和供水量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因水价低于运行成本导致水费收入不能维持工程正常运转的,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对工程维护给予适当补助,促进工程正常运行。
(二)健全水价调整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供水价格。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尊重用水户意愿、维护供用水双方权益,供水成本、调价过程等情况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制度告知用水户。实行承包制的供水工程,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水价标准和计收方式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公开竞标、公开听证等调价方式,提高调价程序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农村供水工程的原水费调整时,供水价格可同幅同向联动调整。
(三)建立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建立和推广农村供水分类分档水价制度,理顺居民生活与二、三产业用水比价关系,合理确定各类各档水量、水价。暂不具备分档计费条件的地区可先实施分类计费,对供水范围内企业、商场、集贸市场等工商业经营主体执行非居民水价,并随计量表具更新、智能化管理能力提升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四)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计量设施完善但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根据运营情况,探索建立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计量水价按单位供水动力费、药剂费等变动成本确定;基本水价可按照补偿工程管理、维修等固定开支的原则确定,也可参照计量水价标准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基本水量,以年、半年或季度为周期收取,收费周期内用户未实际用水的,可免收基本水费;计量水费=计量水价×(实际用水量-基本水量),收费周期按照当地现行模式执行,实际用水量低于基本水量时仅收取基本水费,不再收取计量水费。基本水量由当地水利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工程运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在征得用水户同意的基础上,参照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958-2020),结合当地农村户均人口,按照农村户均用水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五)完善用水补助政策。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免费水量、水价优惠、水费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提供有效保障。建立分类分档水价制度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供水范围内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水价。
(六)落实用电支持政策。农村供水工程供应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生产经营用水过程中的生产性用电(即取水、制水、输水等生产环节用电,不包括工程经营单位办公、生活等其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向农村供水的生产性用电量,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公司,根据水厂向农村居民生活和农村生产经营供水量占水厂总供水量的比例核定,并定期校核。农村供水工程(不含城乡一体化工程)供水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因降低用电成本增加的收入,应统筹用于降低水价、设施管护、改善水质、建设分类分档收费系统等。
四、加强水费计收管理
(一)落实计量收费制度。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禁止敞口用水和免费供水。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按要求配置计量设施,实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暂未安装分户计量设施的工程,应加快安装水表、实现计量到户,并逐步取消以年、季、月为周期收费或以户为单位收费等各种形式的包费用水。除自然地理条件复杂、水资源禀赋较差等特殊地区的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应全面收费,当前实行免费用水的可通过设置定量免费用水额度等方式作为过渡,尽快实现计量收费。不收水费的工程(除特殊地区的农村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的维修养护资金。
(二)规范供水价格行为。农村供水工程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水价、水费政策,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水价标准、收费方式和举报监督电话等信息,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禁止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免收水费作为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承诺事项。随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约束违规用水行为。各地要倡导节约用水、文明用水,加强对偷、盗水及拖欠水费等违规用水行为的约束,切实保障工程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供水单位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村民委员会和工程经营单位可通过约谈、公示等方式督促用户及时足额交纳水费,多次提醒仍拒绝交纳水费的,必要时可暂停供水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约束,用户交付水费和违约金后应及时恢复供水。
五、强化政策落实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结合实际完善农村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管理保障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价格行为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二)开展绩效考核。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服务标准,科学设置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管网漏损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对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促进降本增效,推动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不断提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主动参与对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营造支持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来源:价管处